府縣令者,日本明治朝知事所發令也。十九年,頒《地方官官制》(明治十九年敕令第五十四號)。其第三條定:知事得於其管內發佈命令。名雖曰府縣令,然施於府者稱府令,施於縣者稱縣令。
此後官制屢變,計有:
雖條次更易,其制皆襲之。昭和二十二年,《地方自治法》行,依此法施行規程(昭和二十二年政令第十九號)第二條,舊時之縣令,其效力視同縣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