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貨殖者,部勒人事,懋遷百貨,或售其技藝勞務,以應民求之行也。今語又云商業,常與貿易並稱。
凡商賈之行,多存規利之心。計其本值,昂價而售,以此獲贏。如西國微軟、索尼(Sony)、萬國機器(IBM)之屬,皆營利之典型也。然亦有不以利為利者,僅取基本之貲以維持運營,謂之「非營利」,如諸基金會及紅十字會,皆救濟公益之所也。
蓋商行之成,必具四端:
- 曰規利為本;
- 曰交易之實;
- 曰志願之自由;
- 曰不踰律令規範。
商,溯其原始,源於邃古以物易物之行。其本質在於交易,且必本於估值之對等。
至於今世所謂業種,指經營之品類;業態,則指經營之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