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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者,所以威敵、殺傷、毀物之具也。草昧之世,操梃搏擊;及鎔金鑄鐵,乃有刀槍劍戟、斧鉞鉤叉。至於近世,造作益精,若火器、戰車、礮彈之屬,生物化學之械,莫非兵也。
推而言之,凡假以剋敵制勝,或資軍陣之用,或壯形神之威,舉凡田獵、行兇、詰盜、衛身,乃至征伐、自裁等事,苟能增其效而省其力者,無不可謂之兵。
按「兵」之本義,實指器械。《周禮·夏官》云:「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後世漸引申為執兵之人,斯義可別參「卒」字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