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財貨
觀
公有財貨[一],計學所謂之財也。此財之為用,凡民咸受其利。且一人之享,初無損於他人之分;受之者眾,而其利不削。如公園、津梁之屬,眾人共之而利不竭者,皆是也。[一]
辨名
[纂]公有財貨,《國語辭典》收之。方今學名,中原謂之公共物品,臺灣[二][三]、扶桑、三韓謂之公共財。越南亦以「公共」謂之。港人謂之共用品[四]。「公有」云者,「公共」云者,「共」云者,皆西字public之謂也。
又有以民羣言之者,西字作social goods。漢字譯之社會財者有之。
又有以爲collective[註 一]者,漢字作集體財貨[五][六]者有之。
註
[纂]據
[纂]- ↑ 一點〇 一點一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第六版〈公有財貨〉。(中文)
- ↑ Public Goods - 公共財 (臺灣漢文)
- ↑ 公共財 (臺灣漢文)
- ↑ 中學經濟科常用英漢辭彙
- ↑ 臺灣第一座市民運動中心委外經營過程之分析 (臺灣漢文)
- ↑ 公共財 (臺灣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