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尺
觀
公尺者,萬國公制之度也,本泰西之法,所以計長短。今定一公尺之長,即真空中光行二億九千九百七十九萬二千四百五十八分秒之一所歷之程[一]。中土舊譯「米突」[二],蓋取法文之音,略稱「米」,或造「粎」字以紀之。以其通行萬國,有異乎華夏舊制,故冠以「公」字,號曰「公尺」。
沿革
[纂]按「米突」之名,溯其本源,出於希臘語「μέτρον καθολικόν」,義為「公度」。西曆一六七五年,意大利格致家布拉提尼(Tito Livio Burattini)始創斯名。然建言以十進之法統一度量者,實肇於一六六八年英人威爾金斯(John Wilkins)。
初,法人定度,以過巴黎之經線,自赤道至北極,取其千萬分之一以為一尺。後人測量,覺地球非真圓,微有差池,乃合鉑銥二金鑄造原尺,以為定制。

及至一九八三年,萬國公制公會廢舊準,改以光速定之,即前所謂光行二億九千九百七十九萬二千四百五十八分秒之一之程,以為一公尺,沿用至今。
化裁
[纂]公制皆以十進。一公尺,十分之為公寸,百分之為公分,千分之為公釐。十公尺為公丈,百公尺為公引,千公尺為「公里」。大陸今多逕呼為「米」,其下依次曰分米、釐米、毫米;其微細者,復有微米、納米。微米者,百萬分之一米也;納米者,十萬萬分之一米也。
參
[纂]- ↑ Resolution 1 of the 17th CGPM (1983) (英文)
- ↑ 米突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