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文出維基大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謂之香港特首,官名,知港者也。據《基本法》之規定,以選舉委員會公選之。特首執特區之法律,簽署中央法案。

溯源[]

昔香港為英國殖民地,通泰西民主之法理,異於中土共產之道。西元千九百九十七年,香港主權北歸。乃定云:港陸相異,猶續泰西之法,爲期五十載。香港特區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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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行政長官 下車 離任 有效票比得票
董建華在任七年二百四十五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十日 三百二十比三百九十八
百分之八十點四(一九九六年
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二日 無庸競選
二〇〇二年
繼任 曾蔭權在任七年九日 二〇〇五年六月廿一日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 無庸競選
二〇〇五年
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六百四十九比七百七十二
百分之八十四點一(二〇〇七年
梁振英在任五年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六百八十九比千五十
百分之六十五點六(二〇一二年
林鄭月娥在任五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七百七十七比千百六十三
百分之六十六點八(二〇一七年
李家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在職 千四百十六比千四百二十四
百分之九十九點四(二〇二二年

按,二千五年,董建華以足疾致仕。三月十二日曾蔭權署任其位,五月二十五日唐英年署任其位,迄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