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公理
文出維基大典
- 注︰蓋當今之世,數學之事,誠難僅以文述,而無符號,故凡數學之文,咸有漢字、拉丁字相易之事。舉本文為例,甲(A)之示,即文句以甲代一物,算式以A代之,以合文言、數學,則無論文理之人,咸可明之也。
選擇公理曰:有非空集族(記曰「
」),可各取一物(記曰「
」),聚以成族(記曰「
」)。
或曰:有天(「F」),甲映射乙(「
」)者,則有地(「f」),甲映射乙物之並也(記曰「
」),且地之象屬天之象耳(記曰「
」)。
或曰:有集甲(「A」),其物非空。則有集乙(「B」),凡甲物(記曰「a ∈ A」)交之,必有一物也(記曰「a∩B={x}」)。
有如下等價公理。
[纂] 良序公理
良序公理曰:集皆有良序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