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字,又名正體字,漢字之傳統者也。蓋中華漢字,本名非「繁體字」,正統之字皆為「正體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造簡化字之時,曰舊字「繁體」,以別於「簡體」,今中華民國以未嘗納簡化字之故,猶以傳統字為「正體字」。
以繁體字為本技之地方有三:台灣、香港、澳門。中原自簡化字通於都邑市井以降,廢除繁體,以為「非規範漢字」,於正式文書不得用,然未全絕之,惟可見於古文、古跡、老店、予港澳之佈告、書法之屬。新馬雖納簡體,書繁體者猶衆。